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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申請老舊二行程機車報廢、回收之補助款者請核對以下補助公告摘要,符合下列補助原則者,請自行下載申請補助款表單,檢附相關証明文件,逕向本局辦理申請。
補助公告要點:

壹、 背景說明

為加速淘汰老舊二行程機車及使用低污染環保電動二輪車,以降低空氣污染,本局持續辦理108年度淘汰二行程機車補助及新、換購電動二輪車補助,期望推廣電動二輪車使用及加速老舊二行程機車之淘汰,進而有效提昇本市空氣品質,維護民眾健康。

另為鼓勵民眾淘汰二行程機車後多利用大眾運輸工具,交通部公路總局結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8年提出淘汰二行程機車補助金轉大眾運輸消費金補助專案(以下簡稱大眾運輸消費金補助專案),以期使民眾改變生活習慣,並儘可能汰除二行程機車數量,預計補助3,000輛,每輛補助1,500元(本局500元、交通部500元及環保署500元)。此外,為照顧經濟弱勢族群,本局今(108)年度對於中低、低收入戶新、換購電動二輪車持續提供加碼補助。

貳、 補助期限及收件地址

一、 申請補助者,應於1081231日(含)前購買新車,如購買電動機車者,須於1081231()前完成登記掛牌手續,並將相關購車補助申請文件於109110日(含)前送至本局辦理(郵戳為憑),逾期即不予受理。

二、 收件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7樓東北區空污噪音防制科(電動二輪車補助申請)收。

三、 本局補助名額有限,額滿後,繼續申請補助者僅能獲得環保署的補助金額。

 

參、 補助對象及條件

「淘汰二行程機車補助」及「淘汰二行程機車換購電動二輪車補助」,民眾僅能擇一申請補助,且限臺北市民申請(公司法人須設籍臺北市、淘汰二行程機車補助僅須車籍屬臺北市)。

申請淘汰二行程機車換購電動二輪車補助時,淘汰二行程機車車主與購買電動二輪車車主可為不同人,但淘汰之二行程機車車籍須屬臺北市且購買電動二輪車車主戶籍亦須屬臺北市。每輛二行程機車及電動二輪車僅能獲得1次補助款且每人限補助購買1輛電動二輪車(新、換購合計)。

 「淘汰二行程機車」
  ()申請淘汰二行程機車補助者,可選擇淘汰二行程機車補助或大眾運輸消費金補助專案,僅能擇一申請。
1.直接領取補助金:須檢送申請文件(申請表、身分證明文件及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車主存查聯)影本),待審核完畢無誤後,即撥款補助款500元。

2.大眾運輸消費金補助專案:
(1)補助金額(1,500元)僅限使用於指定之大眾運輸工具。

(2)指定之大眾運輸工具包含計程車、公車、客運、臺鐵、大眾捷運系統、台灣高速鐵路、高雄捷運環狀輕軌、渡輪等。但不包括公共自行車、停車場停車費。

(3)申請補助者除應檢附申請表、身分證明文件及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車主存查聯)影本外,應再檢附可登記之電子票證卡號,包含悠遊卡、一卡通、愛金卡(icash)及遠鑫卡(happycash)等。但不包括敬老愛心卡。

(4)補助金額使用期限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止,期限內消費採滿額後核實補助,逾期未消費之金額視同放棄,另須再依實際消費金額填寫新申請表並送至本局。(如:於109630日前利用大眾運輸工具之消費紀錄計800元,則撥付補助款800元)。

(5)經審核通過之電子票證卡號,不得變更,且一卡號以登記4一次補助為限,如一人有二台以上二行程機車申請此專案,須提供不同電子票證卡號。

(6)審核通過之電子票證如經掛失,補助金額僅限掛失前使用於指定搭乘之大眾運輸工具。

()補助對象係指車輛設籍於本市之二行程機車車主,凡屬於921231日前出廠,並於補助期間內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動車輛回收商回收車體及向公路監理機關完成報廢。

1.107417日(不含)以前報廢及回收者,須於回收或報廢當年度或前二年度有機車排氣檢驗紀錄。
2.107417日(含)以後報廢或回收者,不須檢附排氣檢驗紀錄。

()須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動車輛回收商回收車體及向公路監理機關完成報廢手續。

()補助對象為我國國民、獨資或法人。公務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等公務單位所報廢之車輛則不列入獎勵對象。

()本局收件期限為10811日起至109110日止;申請者資格須於1081231()以前完成報廢及車體回收,申請淘汰二行程機車補助者,以完成報廢日期為準,判定補助年度。

()另有105-107年度符合補助但尚未申請者,於108110日(含10日)前提出,仍屬107年補助案件;而於108111日(含11日)後提出,屬108年補助案件,如逾109110日提出申請者,不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