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取消10年以下汽車及7年以下機車之回收獎勵金?
2019-01-20
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的設置目的,主要因早期資源回收工作甫開始推動,為推動廢機動車輛資源回收體系的運作,避免車主任意棄置廢車而佔用道路及污染環境等,因此設置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以鼓勵民眾循合法管道主動回收廢機動車輛;近年來由於資源回收宣導得力、民眾資訊取得容易、回收管道建置已趨成熟、民眾環保意識抬頭、亦擔心廢車棄置成為盜竊作奸犯科工具等問題,已使廢棄車輛佔用道路及污染環境情形顯著改善,且民眾主動回收廢機動車輛之比例提升,已達資源回收體系之建置目的,因此獎勵金制度應可功成身退,回歸自由市場機制;惟為持續加強鼓勵民眾汰換高污染老舊車輛,故自96年1月1日起先行取消汽車車齡10年(不含)以下及機車車齡7年(不含)以下殘值較高廢車之回收獎勵金,且需檢附監理單位報廢或繳銷異動證明影本,始可申請獎勵金,另取消公務機關申請獎勵金資格,逐步調整廢車回收獎勵金發放政策。由於該項回收獎勵金不是向民眾收取的押金,需在車輛報廢後退還,而是從機動車輛之製造、輸入業者所繳交的回收清除處理費,提供作為民眾的回收獎勵金,是一種額外對民眾回收廢車的鼓勵性質,因此,回收獎勵金的運作會依據車輛類之回收清除處理費收支情形及回收制度的修正而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