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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申請老舊二行程機車報廢、回收之補助款者請核對以下補助公告摘要,符合下列補助原則者,請自行下載申請補助款表單,檢附相關証明文件,逕向本局辦理申請。

補助公告要點:

  • 壹、
    1. 民國9011日前出廠(不含9011日)。
    2. 97年或96年度需曾實施排氣定期檢驗(不合格亦可)。
    3. 完成車體回收手續者。
  • 貳、
    1. 補助期間自公告日起至民國971231日止,申請補助者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申請(以主管機關收件戳章日期為準),逾期不受理。
    2. 每輛汰換二行程機車補助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3. 申請補助者應將汰換之二行程機車交予登記核可之廢機動車輛回收,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1. 申請表(如附件)
      2. 車主身份證明文件、車籍證明文件影本(行車執照、報廢或繳銷異動證明、強制保險證、出廠證明影本等擇一)、營利事業登記證、法人之帳戶影本。
      3. 車主本人或營利單位、法人之帳戶影本。
      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回收日期限民國9771日至971231日(以收件日為準)證明文件影本。
      5.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4. 申請表不合格式,或應提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經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書日起十五日內補正,申請人逾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補正者,駁回申請。
    5. 電匯手續費將由補助款中扣除。
    6. 申請補助款如提供資料不實,或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取得本補助款者,撤銷其補助款項,並依相關法令追回補助款及追究法律責任。